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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人員私自外出的緩刑書
緩刑又稱緩期執行,是指行為人觸犯刑法,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先予定罪,暫不執行。罪犯在壹定考驗期內接受特定檢驗機構檢驗,根據罪犯在考驗期內的表現決定是否適用特定刑罰的制度。

批評信範本:尊敬的領導:今天,我懷著愧疚和歉意給領導寫了這封批評信,以示我對私自外出的惡劣行為的深刻認識和改正錯誤的決心。我於5月10日晚19出門到市區購買個人物品,第二天早上09: 00返回,影響惡劣,嚴重違反規定。在此向領導道歉。我很慚愧犯了這樣的錯誤。我現在的態度和行為讓我覺得很慚愧。平時不太了解這件事,導致了這件事。在寫這篇檢討的同時,我真正意識到了這件事的嚴重性,以及我的錯誤,違反了規定。我非常後悔這個錯誤,不會再犯了。審核人:MM DD YY。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五條: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檢查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檢查機關關於接待來訪人員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檢查機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