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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安法,維護國家安全應該配合什麽?
法律主體性:

維護國家安全,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堅持社會主義法治原則,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公民的權利和自由。維護國家安全要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國家安全工作要統籌內部安全和外部安全、國土安全和國家安全、傳統安全和非傳統安全、自身安全和* * *安全。維護國家安全要堅持預防為主、標本兼治,把專門工作和群眾路線結合起來,充分發揮專門機關和其他有關機關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能,廣泛動員公民和組織,依法預防、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維護國家安全要堅持互信、互利、平等、合作,積極開展同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的安全交流與合作,履行國際安全義務,促進共同安全,維護世界和平。《國家安全法》第七條《國家安全法》第十條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二條國家安全機關和公安機關依法收集涉及國家安全的情報信息,在國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偵查、拘留、預審和執行逮捕等職權。有關軍事機關依法行使國家安全工作中的相關職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應當貫徹維護國家安全的原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國家安全工作和涉及國家安全的活動中應當嚴格依法履行職責,不得超越職權、濫用職權,不得侵犯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