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六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履行下列職責:(壹)預防、制止和查處違法犯罪活動;維護公共秩序,制止危害公共秩序的行為;(三)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四)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施消防監督;(五)管理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法律、法規規定的特殊行業的管理;(七)守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和重要場所、設施;管理集會、遊行、示威;(九)管理家務、國籍、出入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的居留和旅行;(十)維護國(邊)境治安秩序;(十壹)對被判處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執行刑罰的情況;(十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十三)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重點建設項目的治安工作,指導治安委員會等群眾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