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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國內仲裁法的必要性
仲裁是國際通行的糾紛解決方式,是我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重要“壹元論”,在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促進國際經濟交流等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仲裁工作。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完善仲裁制度,提升仲裁公信力。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要求,研究修改仲裁法,並列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和國務院2021年度立法工作計劃。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進壹步發展和改革的深化,以及對外開放的進壹步擴大,仲裁法也暴露出不適應形勢發展和仲裁實踐需要的問題。主要體現在:壹是法律規定的仲裁範圍狹窄,許多伴隨新經濟、新業態出現的新類型糾紛以及國際發達的國際投資、體育領域的糾紛無法納入仲裁範圍,影響了仲裁的發揮。二是仲裁機構的性質和治理結構沒有明確界定,不利於仲裁機構和整個行業的改革發展。三是仲裁法實施26年以來的大量仲裁實踐經驗和成熟可行的司法解釋規範需要及時總結並上升為法律規範。四是司法支持和監督仲裁制度有待進壹步完善。內涉外仲裁裁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和不予執行仲裁裁決之間存在內在沖突,需要予以理順。第五,中國現行仲裁法在壹些制度規則的設計上與正在發展的國際仲裁不相銜接,影響了中國仲裁的國際競爭力和中國仲裁法的域外適用。這些問題制約了我國仲裁的高質量發展和仲裁在提升國家治理和社會治理能力中的作用,亟待修訂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