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進壹步發展和改革的深化,以及對外開放的進壹步擴大,仲裁法也暴露出不適應形勢發展和仲裁實踐需要的問題。主要體現在:壹是法律規定的仲裁範圍狹窄,許多伴隨新經濟、新業態出現的新類型糾紛以及國際發達的國際投資、體育領域的糾紛無法納入仲裁範圍,影響了仲裁的發揮。二是仲裁機構的性質和治理結構沒有明確界定,不利於仲裁機構和整個行業的改革發展。三是仲裁法實施26年以來的大量仲裁實踐經驗和成熟可行的司法解釋規範需要及時總結並上升為法律規範。四是司法支持和監督仲裁制度有待進壹步完善。內涉外仲裁裁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和不予執行仲裁裁決之間存在內在沖突,需要予以理順。第五,中國現行仲裁法在壹些制度規則的設計上與正在發展的國際仲裁不相銜接,影響了中國仲裁的國際競爭力和中國仲裁法的域外適用。這些問題制約了我國仲裁的高質量發展和仲裁在提升國家治理和社會治理能力中的作用,亟待修訂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