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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誹謗的標準
1.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和名譽權;客觀上講,行為人捏造、散布壹些虛構的事實,足以貶低他人人格、名譽,情節嚴重。本罪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捏造、散布虛構事實,足以貶低他人人格、名譽,情節嚴重的;主觀上,本罪必須是故意。

2.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捏造、散布某些事實,足以抹黑他人的行為。首先要有捏造事實的行為。所謂捏造,是指無中生有,制造虛假事實。捏造的事實是有損於他人社會評價的、具有壹定特定內容的事實。因為捏造事實容易誤導人,對他人名譽的損害比侮辱更嚴重。行為人散布損害他人名譽的真實事實的,不構成誹謗罪。其次,誹謗必須針對特定的人。特定人可以是壹個人,也可以是幾個人。雖然誹謗罪中沒有明確受害人的姓名,但如果可以推斷出具體的受害人,仍然構成誹謗罪。

3.主觀上,本罪必須是故意。行為人知道自己在散布能夠損害他人名譽的虛假事實,知道自己的行為會導致損害他人名譽的有害結果,並且希望或者允許這種結果發生。行為人將虛假的事實誤認為是真實的事實而傳播,或者傳播虛假的事實而沒有故意損害他人名譽的,不構成誹謗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