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特別程序之外,新增加的催告、公示催告、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等程序,其實都是非訴訟程序。我國現行民事訴訟立法中符合這壹特征的程序有民事訴訟法第15、17至19章規定的特別程序、監督程序、公示程序、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答辯書應當寫明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交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的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