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終結訴訟程序。法院調解書生效後,表明人民法院最終依法解決了雙方的糾紛,終結了訴訟程序。法院調解結果未經審判監督程序不得撤銷、變更或作出與原調解相抵觸的判決。
2、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後,不起訴,但調解不準離婚或調解和撤訴的離婚案件以及其他類型的人身關系案件除外。
3.當事人不得就同壹案件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上訴,也不得未經法定程序撤銷調解書或者變更調解書內容。
4.有給付內容的調解書具有強制執行力。壹方當事人不自覺履行生效調解書的,權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七十六條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壹千零七十九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