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臥底行為是否與法律的普遍適用性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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臥底偵查作為壹種特殊的刑事偵查活動,不同於具體的刑事偵查。前者只能由具有偵查權的特定國家機關承擔,後者分為兩種:壹種是臥底警察等專門偵查員,另壹種是受偵查機關委托在壹定期限內協助偵查的普通臥底。其臥底行為必須在偵查人員的指導下進行。

擴展數據:

註意事項:

偵查人員在必要時,可以對拒絕身體檢查的犯罪嫌疑人強制進行身體檢查。實踐中,對犯罪嫌疑人實施強制人身檢查主要有兩種情形。壹是壹些犯罪嫌疑人拒絕調查人員的人身檢查,以逃避罪責。在這種情況下,偵查人員應根據具體情況采取有效措施,首先向犯罪嫌疑人說明檢查的目的和意義,教育其接受檢查,這將有助於犯罪嫌疑人配合檢查,確保檢查的順利進行。

經說服教育後,犯罪嫌疑人仍拒絕檢查的,偵查人員可以采取強制檢查措施。在另壹種情況下,如果犯罪嫌疑人精神失常且無法控制,偵查人員也可以采取強制措施對其進行人身檢查。不得對受害者進行強制性身體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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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法制日報:應謹慎適用兜底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