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訴和受理,起訴可能導致訴訟程序和開始訴訟活動;
2.開庭前準備,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告知當事人相關訴訟權利和義務;
3.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壹般應當公開開庭審理;
4.法庭辯論結束後,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二、起訴經濟糾紛的註意事項
1.請求的事實應當具體、全面,不得籠統、模糊。數字必須準確;
2.案由應當有充分的證據和明確的事實,並闡明案件事實與理由之間的因果關系。引用的法律條文應當準確、完整;
3.註意人的壹致性。陳述事實和理由時,講述人應保持壹致,如原告和被告在使用第三人稱時;
4.語言要準確嚴謹,表達要符合邏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二十二條提起公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壹百二十三條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應當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
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人民法院記錄在案,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壹百二十四條起訴狀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和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四)證據及其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