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1,確保公正及時地仲裁經濟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為當事人提供壹套科學、系統、清晰的仲裁程序規則,便於雙方當事人在仲裁庭程序中使用和遵循,從而快速、有效地解決爭議;
3.為仲裁委員會和仲裁庭提供受理、審理和裁決當事人提交仲裁的爭議的程序規則,以便當事人之間的爭議能夠得到公平和及時的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適用如下:
1.爭議雙方必須是民事主體,包括國內外具有獨立主體資格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法人組織;
2.仲裁中的爭議事項應為當事人有權處理的事項;
3、但仲裁的範圍必須是合同糾紛和其他產權糾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有兩類糾紛不能仲裁:
1.婚姻、收養、監護、撫養和繼承糾紛不能仲裁。這些糾紛雖然屬於民事糾紛,但也不同程度地涉及財產權益糾紛。但這些糾紛往往涉及當事人自身無法自由處分的身份關系,需要由法院判決或政府機構裁決,因此不在仲裁機構的管轄範圍內。
2.行政爭議無法裁決。行政爭議又稱行政爭議,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之間,或者國家行政機關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民之間因行政管理發生的爭議。外國法律規定,此類糾紛應依法通過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解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壹條。
為了公正、及時地仲裁經濟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文章
下列爭議不能仲裁:
(壹)婚姻、收養、監護、撫養和繼承糾紛;
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