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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安國際港務區移民政策
法律分析:被征地房屋安置的對象是: (壹)具有拆遷範圍內戶籍、房屋所有權證和拆遷範圍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權利義務關系的常住人口,符合農村宅基地審批條件的人員;(2)有原常住戶口的現役軍人(含未異地落戶的義務兵、誌願兵)及其配偶。原戶籍在拆遷範圍內的現役軍官,有房屋所有權證的,配偶戶籍在拆遷範圍內的,可以安置;配偶已隨軍的,按兩人照顧人口計算;(三)被征地人房屋的家庭成員中,具有原常住戶口或畢業後在家待業並長期居住在被拆遷房屋內的大中專院校在校學生(含畢業後待分配期間);(四)被征地拆遷人房屋的家庭成員中,戶口在本轄區工作單位,在其他地方無住房,本人實際居住在被拆遷房屋的。實際居住是指在征地拆遷公告發布前,在征地範圍內連續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為了維護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其他公共利益,有下列情形之壹,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壹)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與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政府根據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舊城改造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