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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次解除高消費限制法律依據。
單次解除限制高消費需要被執行人向法院提交申請並說明理由。只有在法院批準後,才能不限制高消費。

除了申請單次取消高消費外,還可以申請永久取消高消費限制。被執行人提供確實有效的擔保或者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撤銷限制消費令。

限制高消費的方法:

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火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高消費;購買房產或新建、擴建、裝修高檔住宅。

租用高檔寫字樓、酒店、公寓等場所辦公;購買非營運車輛;旅行、度假;孩子們上高收費的私立學校;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所有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壹等以上座位以及其他非生活、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和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將個人財產用於私人消費實施前款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執行。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準許。

這意味著,如果強制執行時只有公司被起訴,並且公司被法院列為失信人,那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就是老板本人就不能花太多錢,老板的個人賬戶也會被凍結。

被執行人已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本規定第六條通知或者公告的範圍內,通過通知或者公告及時解除限制消費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