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以下簡稱《中國藥典》)及其配套標準的編纂、修訂和匯編工作。
(二)組織制定和修訂國家藥品標準。參與制定相關藥品標準管理制度和工作機制。
(三)組織列入中國藥典的醫藥品種遴選。負責藥品通用名的命名。
(四)組織實施和評價中國藥典和國家藥品標準。
(五)開展藥品標準發展戰略、管理政策和技術法規研究。承擔藥品標準信息化建設。
(六)開展藥品標準國際(地區)協調和技術交流,參與藥品標準認證的國際(地區)合作。
(七)組織中國藥典和國家藥品標準的宣傳、培訓和技術咨詢,負責《中國藥品標準》等出版物的編輯出版。
(八)負責藥典委員會各專業委員會的組織協調和服務保障。
(九)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十壹條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立或者指定的藥學專業技術機構承擔依法實施藥品監督管理所需的審評、檢查、驗證、監測和評價工作。
第十二條國家建立健全藥品追溯體系。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統壹的藥品追溯標準和規範,推動藥品追溯信息相互共享,實現藥品可追溯。
國家建立藥物警戒制度,監測、識別、評估和控制藥品不良反應和其他與用藥有關的有害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