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刑事立案監督的範圍
根據現行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和司法機關的實際運作,它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未報告和未成立的案件。所謂“不報不立”,是指刑事立案主體已經發現並掌握犯罪事實,本應立案,但因缺乏控告、檢舉等材料而未立案;
2.無法破或成立的案件。所謂“不破不立”,是指刑事立案主體對案情復雜、壹時難以偵破的案件進行偵查,待案件告破後再補辦立案手續。這種做法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3.應當成立而未成立的案件。所謂“應立而不立”,是指刑事立案主體對符合法定立案條件的案件故意不立案,或者以罰代刑、以工代刑。這種故意往往是由於執法人員的權錢交易、以權謀私、徇私舞弊等原因造成的,是人民檢察院監督的重點。此外,刑事立案監督的內容不應僅限於是否立案的法律監督,還應包括刑事立案程序是否規範、立案決定是否合法的法律監督。
概括起來,刑事立案監督的內容有:公安機關是否應當依法立案偵查;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是否有管轄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13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予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不予立案偵查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予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