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工傷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實行無過錯原則,並不意味著其對因自身過錯造成的工傷事故不承擔責任。工傷往往是由安全事故引起的,有關機關和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安全事故處理辦法處理“事故原因尚未查明”;不允許負責人員處理;責任人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如果不落實整改措施,將按照“四個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罰。
3、工傷職工依據無過錯原則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與依據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是不同的法律關系,二者互不影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同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在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而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有職業病的;
(五)因工負傷或因工作原因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