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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購買保險有什麽限制嗎?
法律分析:沒有限制。航運公司直接聘用船員時,雙方之間存在勞動合同法律關系,應依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規定,社會保險是勞動合同中的必備條款。航運公司應繳納的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等。)對於機組人員來說,否則機組人員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他們也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補繳他們的社會保險並賠償損失。屆時,該航運公司還將面臨勞動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與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並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

在執行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的過程中,如果工會或員工認為不適當,他們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並通過協商進行修改和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予以公示或者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