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妻子因雙方感情不和而離家出走,那麽可以主張雙方分居,但不符合法律規定,符合離婚要求。法律明確要求他們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兩年。但是,如果妻子認為夫妻關系已經破裂,如果沒有和解的可能,她可以要求離婚。同時,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工資、獎金、勞動報酬、生產經營和投資收益等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共有,女方有權要求分割。
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第壹千零七十六條規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壹千零七十八條登記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屬自願離婚,並就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壹致的,應當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壹千零七十九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