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擁有房產證明的住房;
2.購買的自有商品房,有契稅完稅證明;
3、政府房管部門直屬的租賃住房、政府廉租住房;
4.單位分配租住公房(憑公房產權證、與單位簽訂的租房協議、房租收據、社區民警調查報告);
5.有集體戶的用工單位提供的固定住所;
註:上述合法固定住所須達到人均6平方米以上。
6、父母和直系親屬的房屋也應屬於合法的固定住所。
擴展數據:
辦理居住證的註意事項:
1.根據國務院《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九條第四款規定:“相關證明材料的申請人、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廣州市流動人口居住登記信息已錄入系統,但如經核實發現廣州市流動人口提供虛假居住登記信息的,將在系統中註銷該居住登記信息,同時已開具的《辦理廣州市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回執》作廢,暫住證註銷並沒收。
2.居住地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購房合同或出租人、用人單位、學校、酒店等出具的住宿證明。,或業主與借款人簽署的借款手續證明。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其他能夠證明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在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在讀的材料等。
3.其他有效身份證明是指戶口簿、護照和臨時身份證、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證明文件。
4.機構證明: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為辦理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托人、代理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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