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和經營者因商品未明碼標價而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商品不明碼標價的,由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如下:
1、無發票、虛假宣傳、以次充好;
2.價格標簽與實際付款不符;
3.將假冒偽劣商品冒充正規、高檔、名牌銷售的;
4.導購誤導消費;
5.網購商品出現質量問題後拒絕退貨的;
6.網購後實際收到貨物時,發現貨物較少且未購買;
7.預付費充值卡和非預付費會員卡將在充值和消費後關閉並運行;
8、合同欺詐或條款陷阱,簽訂合同後,隨意加價;
9.商品出現質量問題或者性能故障後,商家拒絕或者拖延退貨、更換、修理,拒不履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三包有關規定的責任。
綜上所述,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途徑有:與經營者協商和解;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九條
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出的有關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的問題,應當給予真實、明確的答復。
消費者和經營者因商品未明碼標價而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四條
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的消費者權益爭議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解決:
與經營者談判和解決;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