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五條以營利為目的,竊取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或者明知是竊取、復制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對接到報警的盜竊案件,無論被盜財物數額大小,公安機關都應當受理、登記並認真查處。其中,達到當地盜竊犯罪數額標準的,列為刑事案件;打破門窗、扒竊、使用刀片等工具或攜帶兇器盜竊,不論被盜財物數額大小,均屬刑事案件;
明顯是累犯犯罪或者壹人多次犯罪,情節或者後果嚴重,其他案件未達到規定數額標準的,也是刑事案件;其余作為治安案件進行偵查,通過工作發現構成刑事案件的,應當及時確立為刑事案件。
盜竊數額在二千元以上,或者情節、後果嚴重的,為重大案件;盜竊數額在2萬元以上,或者情節或者後果特別嚴重的,列為情節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