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力是指行政行為壹旦作出,無論其實質上是否合法或正當,都被推定為合法有效。未經法定程序變更或者撤銷,公民和組織不得否認行政行為的效力。確定性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為,是不可改變的,即除非符合法律規定,否則不能隨意變更或撤銷。
約束力是指行政行為成立後對有關人員或組織產生的法律約束力,有關人員和組織必須遵守和服從。執行力是指行政行為生效後,行政主體有權采取壹定措施實現行政行為內容的效力。
行政行為原則上從通知時起發生法律效力,但從附則規定的時間起生效。承諾時生效並立即生效的規則不能成立。行政行為的公開性、明確性、約束力和執行力的發生時間壹般為通知時間。這是各國行政法的通行做法。
行政行為是行政管理法律關系的客體,即雙方權利義務指向的客體。雙方圍繞行政行為形成法律關系。行政主體有權依法實施行政行為,行政相對人有服從的義務。行政行為有廣義和狹義兩種含義。
廣義的行政行為是指行政組織實施的壹切“具有有效行政法律效力的行為”。狹義的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對行政相對人作出的法律行為。行政行為壹般作狹義解釋。
行政行為包含以下含義。
1,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作出的行為。這是行政行為的主要內容。
2、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履行行政職責的行為。這是行政行為的職權和義務要素。
3.行政行為是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這是作為法律概念的行政行為的法律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