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受理機動車駕駛人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除交通違法記分的申請。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受理:
1,在本記分周期或者上壹記分周期內,機動車駕駛人有兩次以上參加滿分教育記錄的;
2.在最近三個記分周期內,機動車駕駛人因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或者飲酒後駕駛機動車,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駕駛證和校車標牌,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駕駛證,或者買賣積分等情形受到處罰的;
3.機動車駕駛證處於實習期內,或者機動車駕駛證逾期未審驗,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扣留、暫扣的;
4.機動車駕駛人有安全技術檢驗過期或者未按規定註銷登記的機動車的;
5、最近三個記分周期內機動車駕駛人參加交通安全教育扣除交通違法記分或者機動車駕駛人滿分教育、審驗教育,有弄虛作假、冒名頂替記錄的。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
如果交通違法情節輕微並受到警告和處罰,將免於記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