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有相應的規定:
第二條本法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2012年10月26日頒布,自2013年10月26日起生效。為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為了促進未成年人德智體全面發展,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教育、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擴展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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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相關規定:
第六條保護未成年人是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未成年人監護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責任。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勸阻、制止或者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教育和幫助未成年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有關部門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將未成年人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相關經費納入本級政府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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