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前面加上“最”和“最高端”兩個字,就是禁詞。《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明確禁止在廣告中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1994 10)第九條第(三)項,2005年10月27日NPC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通過,2005年4月24日NPC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
第九條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禁止使用其他涉及疾病治療功能的廣告,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容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
第十八條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1,表示功效和安全性的斷言或保證;
2、涉及疾病預防和治療職能;
3.聲稱或暗示廣告商品是保護健康所必需的;
4.將藥物與其他保健食品進行比較;
6.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