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是追索勞動報酬的有效途徑,壹般都能得到最終解決。勞動爭議仲裁由用人單位住所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應當提交仲裁申請書和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相關證據復印件及證據清單2份;部分地區還需要提供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信息。(壹)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住所、通訊地址和電話,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通訊地址和電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二)仲裁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三)證據及其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提交復印件的,應當將原件提交仲裁委員會查驗。根據《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二十七條第四款規定,勞動者追索勞動報酬的特別時效期間為自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之日起壹年。由於部分省市未能在勞動監察期限內支付賠償金,建議農民工如逾期不支付應先向勞動監察投訴並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