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壹條為了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
第二條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本法所稱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本法所稱經營者,是指從事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以下稱商品包括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