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是為規範網絡交易,維護網絡交易秩序,維護網絡交易各方合法權益,促進數字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的法律法規。該辦法制定了壹系列具體的制度規則,以規範交易行為,壓實平臺主體責任,保護消費者權益。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受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監督管理的,以及在社交網絡、網絡直播等信息網絡活動中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均適用網絡監督管理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四十四條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的責任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於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賠償後,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
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應當依法與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第二十九條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對平臺內經營者及其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的檢查監控制度。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發現平臺內商品或者服務信息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違反公序良俗的,應當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保存相關記錄,並向平臺住所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日常管理和執法活動中加強協作。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住所地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及時與實際經營地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共享平臺內經營者的身份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