현재 위치 - 법률 상담 무료 플랫폼 - 법률 지원 - 凍結案外人存款的法律依據。
凍結案外人存款的法律依據。
法律主體性:

1994最高人民法院2月22日發布的《關於經濟審判中嚴格執行的若幹規定》第14條規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時,保全範圍限於當事人的爭議財產或者被告的財產,不得對案外人的財產采取保全措施。壹般不得對案外人善意取得的與案件有關的財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被申請人提供相應數額並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擔保的,采取該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解除財產保全。第15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具有清償能力的企業法人壹般不得采取查封、凍結的保全措施。已經采取查封、凍結措施的,企業法人提供可執行的財產擔保,或者可以采取其他方式保全的,應當及時解封、解凍。第16條規定:人民法院申請先予執行的裁定,應當在開庭審理後作出。在管轄權尚未確定的情況下,不得裁定先予執行。第17條規定,人民法院只有在案件基本事實清楚,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申請執行人負有給付、返還或者賠償義務,且被先予執行的財產為申請執行人生產生活急需,不先予執行會造成較大損失的情況下,才能采取先予執行措施。第18條規定:人民法院采取先予執行措施後,申請先予執行的當事人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通知對方當事人、第三人或者相關案外人。在收到通知和準許撤訴的裁定送達之前,對方當事人、第三人和相關案外人對撤訴提出異議的,裁定駁回撤訴申請。第19條規定:被申訴人民法院院長或者上級人民法院發現采取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行措施確有錯誤的,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立即予以糾正。因錯誤申請給申請人造成損失的,申請人應當予以賠償;因人民法院采取保護措施的權利錯誤造成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