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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賣兒童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麽?
法律解析:拐賣兒童罪的立案標準:(1)接到拐賣婦女、兒童的報案、控告和舉報;(二)接到兒童失蹤或者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婦女失蹤的報案的;(3)接到報告稱壹名年滿18歲的婦女失蹤並可能被販運;(四)發現流浪乞討人員可能被拐賣的;(五)發現有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六)其他表明可能發生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壹)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強奸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引誘、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出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8)向國外販賣婦女和兒童。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轉移婦女、兒童的行為之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