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雙方可以通過協議處理夫妻共同財產;
2.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及照顧子女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3、如果不僅出軌,還與他人同居或重婚,則構成過錯,因此根據法律規定,有必要少分或不分夫妻財產。
離婚登記的條件:
1.申請離婚的雙方必須是已經登記結婚的合法婚姻當事人;
2.申請離婚的雙方應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3.申請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申請離婚的真實意思表示並承擔法律後果;
4.申請離婚登記的雙方就家庭財產、債權、債務、子女撫養或者對生活困難壹方的幫助等達成協議,並自覺履行該承諾;
5.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實已經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綜上所述,如果夫妻雙方同意離婚,可以直接去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登記。如果男女雙方單方面要求離婚但另壹方不同意,或者雙方同意離婚但未能就子女撫養和家庭財產分割達成協議,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通過法律程序離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和照顧子女、女方、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壹方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第1062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所有: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收益;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
第1063條
下列財產是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二)壹方當事人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