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符合合同義務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當事人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根據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可以根據標的物的性質和損失的大小,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返工、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 * *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害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損失。
第五百八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違約時向對方支付壹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違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適當減少。
當事人因遲延履行支付違約金的,違約方在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第五百八十壹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根據債務性質不能強制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由第三人履行的費用。
第五百八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違約時向對方支付壹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違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適當減少。
當事人因遲延履行支付違約金的,違約方在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