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前往住所所需的程序如下:
1,派出所選擇:新生兒可以去寶爸戶口所在地或馬寶戶口所在地,現在可以選擇了;
2、戶籍類別的選擇,新生兒是戶籍,如果夫妻壹方是非農業戶口而壹方是農業戶口,孩子的戶籍可以是非農業或農業,並且戶籍類別可以選擇;
3、雙方的戶口本,要給孩子上戶口,就需要帶上戶口本和夫妻雙方的戶口本復印件,還要看夫妻雙方有沒有誰有戶口,以及戶口的類別是非農還是農業;
4.雙方身份證。新生兒登記時,需要攜帶夫妻雙方的有效身份證。身份證信息應與戶籍信息壹致,年齡、姓名不能不同,並需提供復印件;
5、雙方的結婚證,新生兒的戶口,自然需要帶上父母雙方的結婚證,必須是雙方的結婚證,壹個不夠。需要結婚證復印件;
6、出生證明(可有可無),現在新生兒是在戶籍上登記的,最大的改革是孩子的出生證明是不需要的,而且是可有可無的。出生證明沒有被用作登記的必要文件;
7、出生證明,新生兒上戶口,出生證明是必須的,如果沒有,就拿不到。出生證明在孩子出生的醫院辦理。辦理時需要父母的身份證、結婚證、住院單及復印件和孩子姓名;
8.村居委會證明有的地方給孩子上戶口,需要村居委會的確認書,證明兩人是合法夫妻,是本村村民,證明孩子的壹些情況等。
9.註意新生兒登記的時間。壹般來說,最好在孩子出生壹個月內進行登記。各地要求不同,有的是壹個月,有的是半年,超過新生兒登記時限會有相應的說法。可以咨詢當地派出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七條
嬰兒出生後壹個月內,戶主、親屬、撫養人或鄰居應向嬰兒常住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棄嬰被遺棄的,收養人或者養嬰機構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