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三十三條自然人可以立遺囑依照本法規定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指定個人財產由壹個或多個法定繼承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捐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第壹百三十四條自書遺囑由遺囑人書寫並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壹百三十五條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壹人代書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壹百三十七條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壹百三十八條遺囑人在緊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緊急情況消除後,如果遺囑人能夠以書面形式或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壹百三十九條公證遺囑由遺囑人通過公證機構辦理。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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