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詮釋學:
它是關於法律解釋適用方法和規則的理論,屬於以法律解釋適用技術為研究對象的應用科學。
法官如何查明事實;
當法官查明事實時,他不能通過親眼所見、親耳所聽或親身感受來判斷事實的真假,而只能通過間接方法(事實查明)來判斷。事實認定需要根據訴訟法規定的證明手段查明案件真相。但並非所有事實都需要審查認定,有些事實可以不經審查直接采納。
比如自己承認的事實和無可爭辯的事實。被告認可原告主張的不利於他的事實是自認的事實,不需要審查。任何不屬於自認和無可爭議的事實都必須經過法院的審查和認可。
根據推定的內容:
例如,被告以訴訟時效屆滿為抗辯理由,而原告主張其曾於某年某月某日發函或電報要求被告履行合同(履行催告)作為訴訟時效中斷的理由,出示的證據是郵局出具的信函或電報證明。
裁判對證據的判斷:
1,合法性判斷:
合法性是指能夠在訴訟中作為證據並根據法律作為事實認定依據的資格。程序法稱為證據能力。從審查證據的過程來看,首先應重點審查證據在形式上是否合法,然後審查其內容是否真實。
2.真實性的判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法釋【2002】21號)第五十六條規定:“法院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從下列方面審查證據的真實性:
(壹)證據形成的原因。
(2)證據發現時的客觀環境。
(三)證據是否為原件,復制品與原件、原件是否壹致。
(四)提供證據的人或證人是否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
(5)影響證據真實性的其他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