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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中介買賣房屋時如何證明欺詐?
2004年初,黃某準備在某地買房。為此,他找到了壹家房地產中介公司尋求幫助。同年2月14日,黃某與某房地產經紀公司簽訂《傭金確認書(銷售)》,約定黃某同意通過該置業顧問購買某商業大廈壹個單元,並於同年3月15日支付該置業顧問5000元作為傭金。同年6月7日,黃某與開發商正式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隨後辦理了產權交易登記手續並辦理了公證。買賣成交了,但黃某並未按承諾向置業顧問支付傭金,於是壹家房地產中介公司只好將黃某起訴至法院。

黃某辯稱,該房地產咨詢公司經紀人在為其服務時未出示《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證》,還與開發商串通銷售非法房屋從中獲利,其以欺詐、誤導、恐嚇等手段損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這就是他拒絕支付傭金的原因。

依法分析

黃某與某房地產經紀公司簽訂的《傭金確認書》合法有效,屬於民事合同中的居間合同。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為訂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雙方都應認真執行。《確認函》顯示,現某房地產中介公司促成黃某買房,黃某與開發商簽訂買賣合同後未按承諾支付傭金。房地產公司要求黃某支付傭金顯然是合法合理的。

黃某主張房地產公司存在“欺詐、誤導和恐嚇行為”,但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所謂民事欺詐,是指壹方故意告知對方虛假信息,或者故意隱瞞真實信息,誘導對方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因此,黃必須舉證證明某房地產中介顧問在對其隱瞞真相的情況下誘導其簽訂合同。

技巧

很難證明像“欺詐”這樣主觀的東西。只有在糾紛過程中秘密記錄壹些對自己有利且不損害對方合法權益的材料,或者收集對方對他人實施的類似欺詐行為,才能取證。

——引自延邊人民出版社《法律碩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