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下列車輛和滑行工具禁止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道路上行駛:
第壹項?拼裝、非法安裝改裝等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殘疾人輪椅、電動自行車、摩托車。
《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規定: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駕駛拼裝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沒收並依法銷毀。
駕駛非法安裝、改裝的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殘疾人輪椅車、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對駕駛人處以50元罰款。
當事人在30日內前來接受處理並提供相應號牌、標誌或者辦理相應手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返還車輛,非法加裝裝置的,應當予以拆除。
擴展數據
《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規定:
第八條?在道路上駕駛非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在非機動車道行駛的;在未施劃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自行車在車行道右邊線左側1.5米範圍內行駛,人力三輪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在車行道右邊線左側2.2米範圍內行駛。
(二)不準進入機動車道,但合法通行的情況除外。
(3)不要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內環路、過江隧道等禁止非機動車通行的區域。
(4)橫過人行橫道時,遇行人正在橫過人行橫道時減速停車讓行;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行人應避免橫穿馬路。
(5)轉彎前減速,伸手示意並打轉向燈;超車時,不得妨礙前車行駛。
廣東省人民政府-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