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過程中的占道現象,簡單來說就是占用城市道路,可以是個人占用,也可以是單位等其他法人占用。
占用城市道路,壹種是單位和個人通過合法途徑向城市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城市管理部門通過現場調查,在確保交通、市容、衛生和鄰裏關系不受影響的前提下,允許個人或單位臨時占用城市道路,這是合法的占用批準。
另壹種是單位或個人未經合法批準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占為己有、自用的現象。
根據相關規定,城管有執法權。
城管有執法權,城管部門委托本身沒有執法權的執法部門,按照授權範圍行使。城管執法主要重在管理。如占用道路、亂搭亂建、市容市貌、環境衛生、車輛占用等。
城市管理部門具有執法權,並根據《城市管理執法辦法》開展城市管理執法活動。城市管理執法行政處罰權的範圍包括六個方面,即:
1,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
2、環境保護管理、社會生活噪聲汙染、建築施工噪聲汙染、建築施工揚塵汙染、餐飲油煙汙染、露天燒烤汙染的行政處罰。在環境保護管理方面,城市焚燒瀝青塑料垃圾等煙塵和惡臭汙染、露天焚燒稭稈樹葉和燃放煙花爆竹汙染的行政處罰權;
3、工商管理、戶外公共場所無證經營、違法戶外廣告行政處罰;
4.交通管理方面對在城市道路上違法停放機動車的行政處罰權;
5、水務管理向城市河道傾倒廢棄物和生活垃圾、違法取土、城市河道違章建築拆除等行政處罰;
6、食品藥品監管* * *戶外公共場所食品銷售和食品攤點無證經營、非法回收和銷售藥品等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