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向環境排放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生產、貯存、經營、使用、運輸危險貨物的企業事業單位,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編制環境應急預案,並報當地環境保護部門備案。國家重點監控企業的環境應急預案應當報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暫行辦法》(10號)第七條、第十五條)。
3.加強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認真落實《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督促企業將環境風險評估報告作為編制和修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重要依據,並與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壹同備案。(2014年《國家環境應急管理工作要點》(環辦〔2014〕16號)第2點、第4點)。關於環境應急預案的編制仍有壹些要求,細節可以進壹步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