현재 위치 - 법률 상담 무료 플랫폼 - 법률 지원 - 新婚姻法中關於彩禮的規定
新婚姻法中關於彩禮的規定
禁止包辦婚姻,只靠婚姻來撈錢。

關於彩禮的返還,只要是以結婚為目的請求的,壹般是不返還的,除非有這三種情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

3、婚前支付並導致支付方生活困難的。

1.其他常見的彩禮糾紛:

1.《民法典》規定,戀愛階段給予的東西,壹般列為贈與關系,不能要求對方返還。

2.民法典規定,兩個人在壹起後,不登記結婚。這個要看雙方的過錯和壽命長短來決定彩禮返還的比例。

3.《民法典》關於男方給女方婚宴彩禮的規定。如果女方請的婚宴費用都是男方出的,這樣的費用是不能返還的,因為不是真金白銀實物。

第二,彩禮是女方的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1.如果彩禮給了女方父母,無論是婚前還是婚後給的,都屬於女方父母的財產,既不是女方個人財產,也不是夫妻財產。

2.結婚登記前由男方或其父母贈與女方的,屬於女方個人財產。

3.如果彩禮是結婚登記後付給女方的,那麽這筆錢就是夫妻雙方的。除非明確說明彩禮是給女方個人的,當然這需要女方提供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2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及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通過婚姻索取財物。

彩禮是自願的,給不給無所謂。壹個地方有壹個習俗,各地彩禮的數量也不壹樣。也要看自己家庭的具體情況。如果經濟條件好,可以給。如果沒有,可以互相體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