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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契有法律效力嗎?
地契具有法律效力。地契分為紅色地契和白色地契,紅色地契具有法律效力。

典當和買賣土地時雙方訂立的法律文件。它規定了土地數量,位置,四個邊界,價格,購買條件等。,由雙方當事人和見證人簽字蓋章。它是土地所有權轉移的證明文件。

地契是賣方寫的,包括土地面積,位置,四區,地價,轉讓條件,雙方,親戚,鄰居,中間人,官員的簽字蓋章。

向政府繳稅前的地契稱為“白地契”,政府核對地契繳稅後稱為“紅地契”。只有“紅契”具有法律效力。地契由買方保管,作為土地所有權憑證,可用作抵押貸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國家征地條例頒布前(1953 11個月前)允許買賣土地,買賣土地時仍需地契。

擴展數據:

地契來源:

早在東晉時期,政府就對出售農田房屋、牛馬征收契稅,只要買賣完成,就要交4%的稅。自宋代以來,商人在完成壹筆交易後,必須按規定繳納契稅。

合同上的公章稱為“正式合同”或“稅務合同”。因為印章是紅色的,所以叫“紅契”、“紅契”或“朱契”相反,未付款的合同,因為沒有蓋公章,所以叫白契。

壹旦查出,按合同價的壹半入官。清代對契約的管理更加嚴格,訂立契約的規則印在政府的稅單上。如果有任何違法行為,法律是不會寬容的。合同壹旦成立,就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具有法律效力。

在古代,買賣壹般需要合同和憑證。據田載,孝子的職責包括“聽責(債)償清”、“聽書”、“聽賣買質代理”。

所謂“福別”、“書契”、“當頭”,都是契。傅指的是“受文書約束”,不是說壹分為二,雙方各執壹份。

至於買賣質押代理,按照鄭玄的解釋,質押是壹種長券,用於人口、牛馬等大宗買賣;代理是壹種短券,用於武器、寶物等小生意。兩者都是由政府為買賣雙方設立的質權人簽發的。

秦漢時期不使用質押的名稱,壹般稱憑證、憑證簿或圖書契約。東晉買賣奴婢、馬牛、農房,需要憑證。唐朝以後叫券、書、約、契或契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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