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現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壹般來說,報案後,公安機關會先進行審查,再決定是否立案。公安機關經審查認為有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制作刑事立案報告,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後立案;經審查,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情節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應當作出信訪報告,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有申訴人的案件決定不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立案通知書,在七日內送達申訴人。申訴人對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書後七日內向原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原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復議申請後十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訴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七十七條對於檢舉、控告、舉報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人,公安機關對其他行政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違反治安管理案件,應當及時受理、登記。
第七十八條公安機關受理報案、控告、舉報或者自首後,認為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立即調查;認為不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和投案自首人,並說明理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五條* * *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