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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糾紛的主要法律問題有哪些?
按照《旅遊投訴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下列損害行為納入旅遊投訴範圍:

旅遊經營者未能履行合同或協議;

(二)認為旅遊經營者未提供同等價格和質量的旅遊服務的;

(三)旅遊經營者故意或者過失造成投訴人人身損害的;

(四)認為旅遊經營者欺騙投訴人,損害投訴人利益的;

(五)旅遊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私自收受回扣、索要小費的;

(六)其他損害投訴人利益的。

在中國旅遊活動中發生上述任何損害時,投訴人可向中國旅遊局投訴。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和旅遊糾紛的實際情況,處理旅遊糾紛的方式有四種:談判、調解、仲裁和訴訟。

遊客的權利和義務

遊客只有知道自己的權利和義務,才能知道如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和遵守旅遊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減少旅遊投訴的發生,促進旅遊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山東省旅遊條例》,旅遊者有以下具體權利和義務:

1.遊客有權要求他們的宗教信仰和民族習俗得到尊重。

二、旅遊者有權了解旅遊服務的真實情況,並有權要求旅遊經營者提供服務的內容、檔次和費用等。

三是遊客有自主選擇旅遊服務的權利;有權拒絕旅遊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四、人身、財產受到損害或者旅遊經營者未向旅遊者提供規範服務的,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壹)向損害其合法權益的旅遊經營者要求賠償或者補償。

(二)向旅遊經營者所在地或者損害發生地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組織投訴。

(三)向人民法院起訴。

五、旅遊者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尊重當地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

六、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應當保護旅遊資源,愛護旅遊設施,自覺遵守旅遊秩序和旅遊景點的安全規定和衛生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