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壹條為了確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項目,規範招標投標活動,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業成本,防止腐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2.第二條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包括:(壹)使用預算內資金200萬元以上,且資金占投資額10%以上的項目;使用國有企事業單位資金,且資金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項目。
3.第三條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包括:①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二)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和援助資金的項目。
4.第四條不屬於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條規定情形的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項目,其具體招標範圍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必要性和嚴格限制的原則制定,報國務院批準。
5.第五條本規定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範圍內的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采購符合下列標準之壹的,必須進行招標:①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4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②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采購的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以上的;③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654.38+0萬元以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重要設備、材料采購可以在同壹項目中組合進行,且合同估算總價達到前款規定標準的,必須進行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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