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壹條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並有權提起反訴。
第五十三條當事人壹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的,當事人可以推選自己的代理人進行訴訟。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有效,但代表人變更、放棄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並達成和解的,必須征得被代表人的同意。
第五十四條訴訟標的種類相同、當事人人數眾多的,人民法院可以發布公告,說明案情和訴訟請求,並通知權利人在壹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登記。經人民法院登記的權利人可以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未推選代表的,人民法院可以與參加登記的權利人約定代表人。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有效,但代表人變更、放棄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並達成和解的,必須征得被代表人的同意。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對參加登記的所有權利人發生效力。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提起訴訟的,適用判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