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是壹種醫學診斷證明,應由員工本人經執業醫師檢查後向用人單位指定的醫療機構開具。代開病假是違法的,代開的病假沒有法律效力,用人單位可以按曠工處理。
員工請病假後如何領工資?
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企業應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哺乳期或者勞動合同期滿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
3.請長期病假的員工在醫療期滿後如果能從事原工作,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醫療期滿後仍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由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和職業病傷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被鑒定為壹級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工作崗位,解除勞動關系,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待遇;被鑒定為五級至十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法律依據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第二條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