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象元素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正常的刑事訴訟活動。犯罪對象是根據刑法規定構成犯罪的各類人。
2.客觀要素
本罪的客觀方面是窩藏、包庇犯罪分子的行為。窩藏罪是指為犯罪分子提供藏身之處和財物,幫助其逃跑的行為。這種行為的特點是司法機關不可能或很難找到罪犯。因此,除了提供藏身之處和財產外,通過通知罪犯被調查或追捕以及為他們提供化妝用具來幫助罪犯逃跑也是壹種行為。掩蓋應當僅限於向司法機關提供虛假證明以掩蓋犯罪分子。在司法追逃過程中,如果行為人因某種特殊原因冒充犯罪分子向司法機關投案自首或實施其他使司法機關誤認為是原審犯罪分子的行為,也應認定為窩藏罪。窩藏、包庇的犯罪分子,是指實施了犯罪行為的人,既包括犯罪後潛逃的犯罪分子,也包括逃避司法機關羈押的尚未判決、定罪的犯罪分子。
3、主要要素
主體為年滿16周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觀因素
本罪在主觀上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是犯罪分子而實施窩藏、包庇的行為。明知故犯是指認識到自己窩藏或包庇犯罪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