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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139條新證據
法律解析:《民事訴訟法》第139條規定的新證據是指:壹審舉證期限屆滿後,當事人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許可,在延長的期限內仍不能提供的證據;當事人經人民法院準許延期舉證,但因客觀原因未在準許的期限內提供,不聽取證據可能導致裁判顯失公正的,可以將當事人提供的證據視為新的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九條,當事人可以當庭提出新的證據。經法庭許可,當事人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和勘驗人提問。當事人要求重新調查、鑒定、檢驗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八條。再審申請人證明其提交的新證據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認為逾期提供證據的理由成立:

(壹)在原審庭審結束前已經存在,因客觀原因在庭審結束後才被發現的;

(二)在原審案件審理終結前發現,但因客觀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或者提供的;

(三)原審審判後形成的,不可能在此基礎上再提起訴訟的。

再審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原審已提供,原審人民法院未組織質證,不作為判決依據的,應當認定逾期提供證據的理由成立,但原審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不予采納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