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知
開發商取得商品房權屬證書後,應當在約定時間內書面通知買受人驗收並交付房屋。壹般在收樓通知發出後30天內,買受人未在約定時間內到指定地點辦理相關手續的,壹般視為開發商已實際將房屋交付買受人使用。
2.接受
購房人應按購房合同約定的標準對房屋工程質量和配套設施逐壹驗收,並做好記錄。同時,不要忽視檢查房屋的產權是否清晰。驗收時,開發商應主動向買受人出示建築工程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和商品房房產證。
3.確認
根據《商品房實行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的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商品房交付使用時,應當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根據該規定,《住宅質量保證書》是開發商對所售商品房承擔質量責任的法律文件,可作為商品房預售、買賣合同的補充協議,與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4.簽名
購房者對房屋及其產權進行查驗,認為符合合同約定條件的,應與開發商簽訂房屋交接書;對於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應做好記錄並要求開發商簽字,直到開發商的房屋完全符合交付標準,然後簽署房屋交接書。
以上就是關於收回新房的所有程序和步驟。如果收回是由於開發商的原因,買方不能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獲得產權證。如果同意這壹條件,買方可以要求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