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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賣兒童罪和非法拘禁罪
法律主體性:

1.非法拘禁罪的客體是依法享有人身權利的任何自然人。拐騙兒童罪是指以欺騙、引誘或者其他手段使年齡在14周歲以下的男女兒童離開其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為。2.構成要件不同(1)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權。人身自由權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誌自由支配身體活動的權利,是公民的壹項基本權利。只有法律授權的單位才能依法剝奪公民的人身自由,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能剝奪公民的人身自由。(2)非法拘禁罪的客觀表現形式有:壹是行為人有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二是行為人實施非法拘禁,故意剝奪他人人身自由;三是行為人具有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結果;四是行為人以捆綁、拘禁、禁閉等手段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3)非法拘禁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包括無權實施拘禁和有權實施拘禁的人濫用職權兩種非法拘禁行為。(4)非法拘禁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而故意為之,並積極追求這種結果所導致的故意行為。拐賣兒童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家庭關系和兒童的合法權益。拐騙的對象是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

法律客觀性:

《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拐騙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離開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