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對此有相應的規定:
第149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公開宣判。當庭宣判的,判決書應當在十日內送達;如果定期宣判,宣判後將立即發布書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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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條款:
第壹百四十五條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壹百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壹)必須出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不出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申請回避;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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